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分入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入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在審理中,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離的:
1,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實破裂而且分居在兩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3,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觸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存入一步起訴的權利。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不適用婚姻法33條規定的軍人離婚案件:
即以下兩類軍人離婚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1)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該種情況是不能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只能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即按婚姻法第32條規定辦理。
(2)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我國《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3)破壞軍婚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即強奸罪)處罰。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提起離婚訴訟的主體資格,等于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應當具備的前提,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需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需與被告方具有正當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需是正當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哀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并提出相關的證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