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損分攤原則意義
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貨免于遭受損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應該由船方、貨方及運費方按解救共同危險最后結算的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方式一般都稱為共同海損分攤原則。
共同海損分攤制度是指為了使船舶或船上貨物避免共同危險,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損失應由船、貨(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負擔。所采取的共同海損措施稱共同海損行為。這種行為,例如引海水入艙、將承運的貨物拋入大海、自動擱淺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進行;但在船舶遇難時,為滅火而引海水入艙、為減輕船舶負荷而將全部或部分貨物拋入大海或為進行船舶緊急修理而自動擱淺,等等,則均屬合法。因共同海損行為處理共同海損損失、理算共同海損的費用,稱共同海損理算。為處理共同海損費用所編制的報告稱共同海損理算書。
二、共同海損的要素包括: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將受到危險或已遭遇海難,情況急迫,船長為維護船貨安全而必須采取措施。
2、海難與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3、共同海損行為一定是人為的、故意的。
4、損失和開支必須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頂強風開船,機器因超過負荷受損,不屬于共同海損;而若船已擱淺,為脫淺而使機器超過負荷受損,則屬于共同海損。
5、所采取的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合理。
6、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貨主貨物單獨的安全。
7、屬于共同海損后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引海水滅火,凡有燒痕等的貨物再被海水浸壞不算共同海損,原來完好而被海水浸壞的貨物的損失應計入共同海損。
8、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應由船長指揮,但在意外情況下,例如船長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符合上述7個條件,也算共同海損。
三、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必須有危機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存在,只有危機一方的危險所造成的貨物部分損失,不成立共同海損;
?、诠餐p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并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③犧牲和費用必須是人為有意造成或花費的。
?、芄餐p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
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
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