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
離婚案件的取證相對于普通民事案件要復雜和困難。尤其是在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的問題上,證據的取得和保存都有一定的難度。以“小三”現象導致的離婚案件為例,這類案件的取證問題總是社會的熱門話題。“私家偵 探”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產生的。在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為第三者的存在。據統計,目前由于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占到整個離婚原因的40%以上。然而這類案件在證明婚姻一方存有過錯時的取證問題上總是遭遇到非法取證的阻礙。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法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采用上述途徑獲取證據的行為就是非法取證。
(二)非法取證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實踐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于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爐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下面討論兩種常見的取證方法的效力問題:
關于雇傭私人偵 探的問題。私人偵 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裝、跟蹤、Q聽、偷 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存在的利bi有很大的爭議。因為我國目前并沒有賦予私人偵 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偵 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但是證據取得者的名稱、身份并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
私自錄制的錄音錄像的效力問題。《證據規定》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它意味著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侶我們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偷 拍偷錄合法化”。它能否作為證據,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關鍵是它是否違反法律、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