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刑法》中規定拘役的刑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時不得超過1年。
綜上,大家應該清楚在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時候刑事拘役是介于1個月到6個月之間,不過現實中有可能出現數罪并罰的話,此時法律中規定拘役的最高刑期為1年。當然被判拘役固然處罰比較輕,但由于也是刑事處罰,因此就會給罪犯的檔案留下污點,對日后的生活、工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罪犯被判之后,最渴望的應該就是了吧。但是我國司法機關對減刑的控制還是比較嚴的,想要獲得減刑,必須符合嚴格的減刑條件,而這一切都是由司法機關認定的。司法實踐中,這個認定減刑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減刑是如何認定的
認定減刑,就是審查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
1、減刑的條件包括: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和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 關抓捕其他(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 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 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 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