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程序
??1、起訴狀。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起訴,說明離婚時存在那些財產未進行分割。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其他財產清單和房產證可作為證據提交。雙方身份證明,以及離婚證。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后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