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
四、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松江區勞動仲裁律師,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具體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的前提下,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之后是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勞動調解的,當然這是建立在雙方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那么要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進行勞動調解?
沒有簽勞動合同怎可以先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進行調解。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勞動關系是基礎,沒有了勞動關系,也就無法談及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的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一定不能忽視了這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首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