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后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并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最后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
二、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
1、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二是對于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后在原診療醫院的復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2、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