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當事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什么權利
(一)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二)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鑒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三)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四)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及時處理;
(五)參加法庭調查;
(六)參加法庭辯論;
(七)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八)可以申請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十)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