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人綁架罪能判幾年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有其它加重情節時如何處罰?
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為,即出現了綁架罪的加重情節。那么,當出現這些加重情節時該如何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的方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還實施了強奸的行為,則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由于這種行為非常嚴重,因此,法律規定在綁架之后又實施強奸行為的,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關于綁架罪的既遂標準,一般是以控制了人質為準,而并非是在勒索到了財物的時候才認定為綁架既遂。從刑法中對綁架罪的量刑規定中了解到,其實我國對犯綁架罪的處罰還是比較嚴格的,而在殺害被綁架人或者導致被綁架人死亡的時候,規定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即此時可以直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