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離婚律師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在適用法律時需要解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婚姻法的沖突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定主要也有以下幾條:
1、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2、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3、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二、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原則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4、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畢竟跨國的婚姻涉及到不同國家的人,所涉及的法律也是不同的,要在考慮兩國的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婚姻問題的處理,確保大家能夠依法進行離婚,同時也確保不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