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1、承運人應當按時、按地、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
2、通知義務。《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通知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3、數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二、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不管是貨運還是客運,這其中都會涉及到承運人,當然不同的情況下,作為承運人實際需要履行的義務是不一樣的。首先是法律對不同情況下的義務要求不同,另外當事人也是可以就各自的義務作出格外的約定,從而導致情況不同,對應的義務也會存在一些差異。